近日,广州地铁“大叔被疑偷拍自证清白后仍被曝光”事件成为热议话题。
据报道,6月7日,一名女子在地铁见一大叔蹲着玩手机,怀疑对方偷拍自己;即便已经看到大叔相册中没有偷拍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曝光,并在视频配文中一句一个“猥琐男”、“猥琐老头”。6月11日,大叔和儿子报警;当天该女子在微博发文公开致歉,并在派出所当面痛哭道歉。
【资料图】
11日下午,在警方调查下,事实真相得到证实,基于已经明确的事实,现正在恢复当事女生的内部正常信息,同时解除实习合同,当事女生正在走流程,办理离开手续。
13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从腾讯有关人士处,证实了上述消息,“确实解除了实习合同,正在办理离开手续。”
男子地铁上被两女子指称鞋面装摄像头偷拍,
获澄清后欲起诉两名指认者
6月11日,何先生称在成都地铁1号线时,被两名女子质疑鞋面装摄像头进行偷拍,随后被带下车靠墙站,并脱下右脚的鞋子检查。后来被带到派出所,民警调查后给他澄清,分析是光线导致的误会,站台两边广告牌上的光映射在鞋子上,折射出绿光,让两女子误以为是摄像头。一名女子说“帅哥对不起”后就离开,另一名女子至今未道歉。
何先生认为两名女子态度敷衍,他需要一个有态度的道歉,“她们必须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不要赔偿。”目前,何先生正联系律师准备起诉,希望现场目击者提供更多证据,要求她们公开赔礼道歉,不要再去冤枉好人。
女生骂男生偷拍变态后称认错人了
6月12日,杭州师范大学,一女生怀疑同校男研究生尾随偷拍,男生证明手机中照片是自己导师,女生表示自己认错人了,此事引发网友关注。
13日,@杭州师范大学 发布情况说明称:6月12日,我校发生一起学生争执事件。学校高度重视,目前正在调查中。学校对此事占用的社会公共资源和造成的影响,深感遗憾和歉意。
无独有偶,数日前在网络上掀起热议的“太古里牵手门”,同样引发了一波商业街拍是否侵犯肖像权的大讨论。
对于类似的“偷拍”事件,有地铁业内人士表示,地铁方没有执法权,无法对乘客进行相应的处理与处罚,以及限制乘车的情况,“如果乘客有证据,建议直接报警,或者联系地铁工作人员,如果前方站点有驻站民警,会协助处理。”
那么在公共场合正常拍摄乘客、行人等到底违不违法?遇到类似偷拍该如何进行维权?曝光对方是否也是侵犯对方权利?
“肖像权”成了热词
这个词我们不陌生,时不时就会出现,却很少有人真正地搞懂它。
旅行拍照时路人入镜了,算不算侵权?以非营利、非商业目的使用,是否就没有侵权风险了?发现自己被侵权应当怎么办?生活中还有哪些事可能侵犯了你的肖像权?
究竟啥才是肖像权
肖像,其实可以理解成我们的“脸面”。民法典对肖像的定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而肖像权,则是民法典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一种人格权。可以理解为维护我们自身形象和尊严的一种权利。
也就是说,含有你的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的图片、视频甚至是以你为原型的雕像、手办,都算是你的肖像。
此外,肖像权不仅局限于面部特征,包括局部特写、体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产生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被认定为肖像。
换句话说,哪怕照片上只露出半张脸、一个侧影或是一颗痣,只要能通过这些外部特征“认出你”,那么就属于你的肖像。
民法典同时规定,肖像权不容损害,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营利”才算“侵权”?那是过去式了
广州地铁事件的新闻报道下,有网友评论:“女孩把大叔的视频发到网上,也不是为了挣钱,咋还涉及到侵犯肖像权的事儿了呢?”
这位网友,知识库该更新一下了。
针对肖像权侵权,其实有个变化已经悄然发生。
在以往的观念里,只有把他人肖像“拿去赚钱”,才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但在民法典颁布后,在肖像权部分,去掉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即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有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图源:人民法院网
此前,杭州地铁上一小女孩照片被网友盗图,并配“日本地铁小乘客”字样发布,在小女孩家属发布辟谣后仍拒不删除,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盗图网友侵犯肖像权,责令其赔礼道歉。
另一案件中,因邻居开车险些撞上自己女儿,某业主在微信群里曝光邻居照片,后被法院认定侵犯邻居肖像权。
图源:山西法治报
可见,现实中,肖像权的侵犯不再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听到这儿,恐怕会有网友惊呼:难道我微博里那些旅游拍照入镜的路人,都可以告我侵犯肖像权吗?
对于肖像权,法律也有另外规定。
民法典对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规定。图源:中国政府网
也就是说,这位网友的担心多余了。如果只是拍拍风景、拍拍街道,而不是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那么这种“偶然入镜”,其实不必担心。
智能社会,肖像权更容易被侵犯
你无意间拍到了朋友的丑照,用软件给他加上腮红和一对兔子耳朵,偷偷发到朋友圈上,配文“哈哈哈哈哈”。
你为了尝鲜AI软件,把自己喜欢的明星的脸安到另一个明星身上,并发到微博里说了句“我家哥哥身材其实也很好”。
你悄咪咪地把同学的照片截取,套进熊猫头表情包里,配上一句“城市套路深”在班级群、学校群里疯狂刷屏并@所有人。
抱着手机笑得合不拢嘴的你,殊不知自己已经在法律的边缘游走。
没错,这些行为,其实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视频、AI、图片处理软件等科技的发展,让肖像权更加容易受到侵犯。
对于不经同意就使用肖像的情况,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尊严。对于别人的照片,也不能随便丑化、搞笑处理。
而作为图片的生产者,如果要拍摄人文或者人像等情况,更要有“授权意识”,因为如今“不营利”已经不是后盾了,为了避免吃官司,还是要谨慎地取得被拍摄人的授权才可以。
回到最初的事件,虽然律师指出女孩拍摄大叔发到网上涉嫌侵犯大叔的肖像权,但我国民事诉讼有一条原则是“不告不理”,即如果大叔不主动提出诉讼,法院并不会主动审理。
公共场合该如何界定偷拍?如何维权?
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认为,偷拍行为是指未经被拍摄人同意而私自对其拍照的行为,是侵犯了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因而,未经同意对他人擅自摄像、拍照,确实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当遇到偷拍,无论是否有确切证据,都要通过合法恰当的手段维权,曝光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被拍者可以向地铁乘务人员反映有关情况,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可以保留现场证据,以及现场的相关证人,交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合是否可以拍摄他人?
入镜者是否可以要求拍摄者删除?
北京大成(重庆)律所聂炜昌律师介绍,民法典第1020条增设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范,明确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实施的行为。该条规定,合理使用限于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公共环境展示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五种情形。其中,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的合理使用限于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因而不适用于制作、公开肖像以及使用未公开的肖像。
付建表示,在公共场合拍摄首先要确认拍摄环境,是否有禁止拍摄的要求;其次,拍摄的目的和动机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对于拍摄内容涉及他人肖像的,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取得对方授权,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以及名誉权。
付建认为,入镜者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被使用,而且其肖像存在被侵犯的危险,因此有权要求拍摄者删除照片。
是否可以强行检查偷拍者手机并删除照片?
张公典表示,即使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也不能要求对方交出手机或强行夺走手机删除照片,因为手机也是私人物品,手机内的照片也是隐私,这种行为同样是侵权行为,建议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现场工作人员求助或者报警处理。
付建建议,怀疑自己被偷拍时,应该请具有公信力的人如警察在场见证,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被怀疑者也应该在见证下自证清白。如果遇到动手、使用暴力检查手机的情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附:“街拍”的正确打开方式
1.确认拍摄环境,是否有禁止拍摄的要求;
2.拍摄的目的和动机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3.对于拍摄内容涉及他人肖像的,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取得对方授权,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以及名誉权;
4.入镜者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被使用,而且其肖像存在被侵犯的危险,因此有权要求拍摄者删除照片。
半岛新闻客户端综合整理,素材来源:界面新闻、南方都市报、华商报、极目新闻、中工网、北京日报、正观新闻等
关键词: